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227號聲 請 人 A0001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33,000元。
理 由
一、按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亦定有明文。是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花費心力、勞力,依法得請求與執行職務相當之報酬;有關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實務上有主張應參照律師公會章程所定酬金標準,有以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規定依遺產現值百分之1.5為基準,或有主張因遺產管理人職務涉及公益性,應參照法律扶助律師酬金之給付標準,以為衡酌之標準,不一而足。綜合上開規定,本院認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斟酌管理事務之難易繁簡程度、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職務所付出必要之心力及勞務,並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因管理遺產而須進行之訴訟或非訟案件及程序等,依比例原則就個案為妥適合理之酌定。次按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民法第1178條、第1184條分別定有明文,換言之,乃立法上擬制遺產管理人為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遺產管理人本於其法定職務,有清算管理遺產之權限,為保護交易安全,故不許繼承人否定遺產管理人在職務上所為行為意思之體現。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前因與第三人乙○○間存有分割共有物訴訟,而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尚存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第三人乙○○為實現其債權,遂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0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裁定選任由聲請人任之。又聲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陸續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調查、遺產管理註記登記、承受訴訟等,惟聲請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發現被繼承人甲○○死亡時未婚無嗣,第二順位繼承人雖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然當時尚有第三順位繼承人丙○○、丁○○○、戊○○○生存,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聲請人發現被繼承人甲○○應有繼承人後,依法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為確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之支付及管理費用之償還,於第三人乙○○現經本院000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聲請變賣共有物,而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為使聲請人後續得就不動產拍定價額一同參與分配,故請求本院酌定聲請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狀、高雄○○○○○○○○規費收據影本、高雄市政府地政規費收據影本、國內各類掛號郵件執據、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縣○○地政事務所收據、00年度○○字第000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民事聲請狀、本院通知函、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資料、本院000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000司執字第00000號民事執行處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0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000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卷宗核閱無訛。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具律師資格,就本件遺產管理事務具備相當專業素養,復表明願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前經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縱經聲請人發現被繼承人存有繼承人而辭任遺產管理人,然就其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為被繼承人所為管理遺產等事務,仍得就其所耗費之勞務心力請求報酬。觀此類案件本身具有公益性質之角度觀之,要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基於法律救助而指派律師扶助案件相類似,則擔任法律扶助律師其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新台幣(下同)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1件2,000元至5,000元、民事保全或執行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民事第一、二審級簡易訴訟案件15,000元至20,000元,自可為本件重要參考。復參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過程及所提出之處理資料,自聲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及為被繼承人遺產最大利益所參與之必要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其內容具整體性,無法細項分割,個別計酬。衡酌聲請人所耗費之勞力心力,且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參酌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32,000元。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33,000元【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計算式:32,000元+60元(申領土地謄本)+15元(申請戶籍謄本)+64元(郵資支出)】,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