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43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讚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梁家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梁家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110,500元之債權計算式,並提出釋明文件。(查債權人所提租賃契約書第三條,租賃期限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惟聲請狀主張債務人從109年10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均未清償租金,請釋明債權人為何得於租約到期後向債務人請求租金。)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