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陸軍步兵第一三七旅法定代理人 張岳騰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劉俊辰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劉俊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制度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係為處理當事人間私法上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之目的而設,關於當事人間公法上之金錢給付事件乃不得適用支付命令制度。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劉俊辰申請不適服志願士兵評審,經核定不適服現役解除召集,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核算,債務人應賠償新臺幣83,825元及其利息,為此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利後續清償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對債務人請求之賠償,乃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非屬民事訴訟之範疇,不得循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向本院民事庭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是債權人本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