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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13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8號債 權 人 洪珮怡即賜安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碩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賜安工程行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聲請人為「洪珮怡即賜安工程行」。

二、請提出兩造間之承攬契約(須可看出約定工程款、給付工程款期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