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尤淑芬即立富汽車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明鴻、葉宜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車輛登記名義人為相對人葉宜婷,故請提出得向請求相對人李明鴻給付維修費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原維修費共新台幣124,615元之計算式。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