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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2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尤淑芬即立富汽車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明鴻、葉宜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車輛登記名義人為相對人葉宜婷,故請提出得向請求相對人李明鴻給付維修費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原維修費共新台幣124,615元之計算式。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