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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3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78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昭雄、張黃金葉、張惠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張貴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函。

三、請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號建物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如上開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四、依聲請狀所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土地勘查表,關於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實地勘察占用面積為120平方公尺,惟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歸檔計算表,占用面積記載304平方公尺,上開面積並不相同,請釋明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