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87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禾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凱上列聲請人與高盛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提出高盛食品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張元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查狀附支票1紙票面金額新臺幣46,150元,退票日為民國112年4月10日,此筆債權得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其餘債權96,640元僅提出出貨單,故僅得依民法第203條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催告債務人清償貨款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