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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3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5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蔡秉勳上列聲請人與李秀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代償款項或請求返還借款。

三、承上,如係請求返還代償款項,提出代債務人償還第三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釋明文件(如代償契約書等)。

四、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標的(請求之數額、利息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