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5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蔡秉勳上列聲請人與李秀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代償款項或請求返還借款。
三、承上,如係請求返還代償款項,提出代債務人償還第三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釋明文件(如代償契約書等)。
四、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標的(請求之數額、利息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