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68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鹽埔鄉高朗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曾屏憶上列聲請人與新天然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新天然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廢止登記在案,故債權人應查報新天然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或清算完結,如有,應列清算人為新天然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無,應以全體董事為新天然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清算人或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