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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5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33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瀞穎、王羿霖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聲請狀請求標的欄,係請求相對人共同給付,惟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係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故請陳明係何欄位誤繕。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王平山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里○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如上開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提出房屋稅籍資料。

五、承上,如納稅義務人非被繼承人王平山,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土地補償金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