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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7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44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鄭榮順地政士即吳佳整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償還借款明細表,計至民國113年7月4日止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26,566元(含本金342,382元、利息488,226元及違約金95,958元),故請更正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113年7月5日,或提出得自99年2月1日起算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