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49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楊生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周彥勝即大勝金香舖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人為「南藝商行即楊生合」,並補具商號之印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