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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7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29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王永寧即富邦國際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思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富邦國際企業社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聲請人為「王永寧即富邦國際企業社」。

二、經查,聲請人僅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故請陳明是否請求本金,如是,請更正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萬元,『及』自民國……」)

三、請釋明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之相對人為陳思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