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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9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4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温卓勳上列聲請人與楊惟庭即楊惟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兩造簽立之約定書僅約定「甲方(即債務人)負擔部分『稅金、月付金、罰單、停車費、ETC』...」,惟就汽車維修費用並未約定由何人負擔,惠請請提出並釋明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維修費用新臺幣42,855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