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5號異 議 人即 債務 人 王美齡代 理 人 王婷儀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喬湘秦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編造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編造之債權表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㈠編號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卡債權,利息逾新台幣79,744元及債權總額逾新台幣186,011元部分,均應予剔除。
㈡編號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債權,利息逾新台幣84,968元及債權總額逾新台幣399,919元部分,均應予剔除。
㈢編號5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貸款債權,利息逾新台
幣930,687元及債權總額逾新台幣1,713,336元部分,均應予剔除。
㈣編號7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卡債權,利息逾新台幣293,857元及債權總額逾新台幣685,666元部分,應予剔除。
㈤編號8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信用卡、現金
卡、信用貸款債權,利息各逾新台幣83,939元、新台幣22,346元、新台幣475,411元、新台幣68,669元部分,及債權總額逾新台幣1,638,178元部分,均應予剔除。
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相對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異議人或其他相對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相對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異議人得拒絕給付,為民法第125、126及144條第1項所明定。又消債條例第47條第5項規定,相對人清冊已記載之相對人,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之首日為與清冊記載同一內容債權之申報,是以無論債權金額,或債權種類,皆須依照債權人清冊記載而視為已申報之債權內容。再按消滅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3款亦設有明文。相對人依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申報債權者,其性質與上開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相同,其時效亦應因之中斷,爰於消債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申報債權而中斷。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向本院申報債權,經本院記載於民國113年12月4日編造之債權表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惟其中編號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為元大銀行)現金卡債權、編號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為玉山銀行)信用卡債權、編號5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為安泰銀行)信用貸款債權、編號7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為台新資產公司)現金卡債權、編號8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為台灣金聯資產公司)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債權之利息,逾5年部分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是上開利息債權均應予剔除,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異議人主張上開利息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均應予以剔除,其異議有無理由,分述如下:㈠元大銀行部分:
異議人主張元大銀行逾5年部分之利息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就此元大銀行已自願捨棄該部分利息,而僅請求108年10月19日至113年10月17日之利息,異議人亦表示同意。故元大銀行之利息債權逾新台幣(下同)79,744元(本金106,267元,按週年利率15%計算)及債權總額逾186,011元部分,即應予剔除。異議人此部分之異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玉山銀行及台灣金聯資產公司部分:
⒈玉山銀行、台灣金聯資產公司分別提出本院102年度司促字
第14102號及105年度司促字第4023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為證,並抗辯異議人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4號),已將玉山銀行列於債權人清冊,雖調解結果不成立,惟異議人已默示承認此債權,其利息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已中斷云云。
⒉按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
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此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及消債條例第15條所明定。是當事人於調解程序最終因意見不一致不成立調解,於此過程中債務人所為陳述,亦不得認其有民法第129條第1項因承認而生中斷時效之法律效果。又所謂「承認」,乃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認識其權利存在之觀念通知,故必須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認識其權利存在,始得謂為「承認」(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則係時效完成利益之拋棄,回復時效完成前之狀態,應以債務人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為其要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前成立者均為更生債權,而債務人申請聯徵信用報告與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時點有間,是聯徵信用報告所載之債權數額、債務人據此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數額自與實際債權額有異。此亦為消債條例賦予債權人應陳報債權,與利害關係人得對債權表異議之程序利益規範目的所在,而非僅憑聯徵信用報告、債權人清冊或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即可認定更生債權數額。
⒊查:
⑴本件債務人引用聯徵信用報告之資料內容,記載於債權
人清冊聲請債務前置調解,並非當然即有承認債權數額之意思,自不得逕認債務人有承認債權數額之情。再者,異議人雖有聲請債務前置調解,然亦非對其全體債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而可認定異議人已有承認之意,且其將債權列於債權人清冊之情況亦與默示承認之情形有間,不得依此認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業已中斷。
⑵玉山銀行雖取得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102號支付命令
及其確定證明書,惟未提出取得執行名義後有中斷消滅時效之證據,計至本院裁定開始更生之日即113年10月18日,已逾5年,則玉山銀行108年10月17日以前之利息請求權,已罹於5年消滅時效。是玉山銀行之信用卡債權,利息逾84,968元(本金113,290元,108年10月18日至113年10月17日,利率週年15%),暨債權總額逾399,919元部分,即應予剔除。異議人此部分之異議,為有理由。
⑶台灣金聯資產公司雖取得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023號支
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惟未提出取得執行名義後有中斷消滅時效之證據,計至本院裁定開始更生之日即113年10月18日,已逾5年,則台灣金聯資產公司108年10月17日以前之利息請求權,已罹於5年消滅時效。是台灣金聯資產公司之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債權,利息逾650,36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暨債權總額逾1,638,178元(111919+29795+633881+78917+650365+1800+131501=0000000)部分,即應予剔除。異議人此部分之異議,為有理由。
㈢安泰銀行部分:
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屏院昭民執成113司執消債更字第145號函,通知安泰銀行於函到7日內表示意見,該函已於114年1月2日送達安泰銀行,惟其迄今仍未表示任何意見,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已中斷消滅時效。查安泰銀行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字第19342號對異議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02年5月29日核發債權憑證,安泰銀行又於107年9月5日、110年3月24日及113年4月30日聲請對異議人強制執行,有102年度司執字第19342號債權憑證附卷可稽。上開第1次及第2次強制執行,相距已逾5年,則102年9月5日以前之利息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是安泰銀行之信用貸款債權,利息逾930,687元(本金781,649元,102年9月6日至113年10月17日,利率週年12%,計1,042,570元,清償111,883元),暨債權總額逾1,713,336元(781649+930687+1000=0000000)部分,即均應予剔除。異議人此部分之異議,為有理由,超過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台新資產公司部分:
異議人主張台新資產公司逾5年部分之利息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台新資產公司已自願捨棄該部分利息,僅請求108年10月18日至113年10月17日即5年內之利息,異議人亦表示同意。故台新資產公司之利息債權逾293,857元(本金391,809元,按週年利率15%計算),暨債權總額逾685,666元部分,即均應予剔除。異議人此部分之異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附表:
編號 債權發生原因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金額(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單位:新台幣) 1 信用卡 111,919元 108年10月18日 113年10月17日 15% 83,939元 2 信用卡 29,795元 108年10月18日 113年10月17日 15% 22,346元 3 現金卡 633,881元 108年10月18日 113年10月17日 15% 475,411元 4 信用貸款 78,917元 108年10月18日 110年7月19日 20% 27,675元 5 110年7月20日 113年10月17日 16% 40,994元 小計 650,3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