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黃淳澤即薄淳澤即薄龍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債 權 人 楊廖春桃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債 權 人 鄭錦淵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2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並於115年1月13日以屏院昭民執成113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保單 債務人提出現金代繳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250元、6,485元及3,618元,險種均為人壽保險,依114年6月18日公布增訂、同年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該等解約金債權金額均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即146,730元,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又上開債務人代繳保單解約金款項,非屬「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條第2項第3款及第3項所定由保險人解交法院之案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非屬清算財團,不列入分配。 存款 一、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分別為3,079元、821元、1,395元及1,000元,通知前揭金融機構將上開存款解交本院。 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分別為888元、158元、597元、283元、69元、1元及170元,因金額甚少,故保留予債務人使用,不予處分。 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㈠於113年9月25日裁定開始清算時,存款餘額為1,414元,經本院發函請上開金融機構將存款解交到院,扣除手續費後,解交341元到院。 ㈡上開差額部分,本院於114年11月10日函請債務人提出現金823元(0000-000-000=823)代繳,惟債務人逾期迄今未繳納。 動產 一、車牌號碼000-000號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號普通重型機車(分別為97年3月及107年12月出廠),均已遠逾3年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 二、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00年9月出廠),已逾5年使用年限,其上有為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有220萬元之動產擔保抵押權,尚餘本金1,320,000元及其利息、費用未清償,顯無清算價值。又債務人陳稱上開自用小客車業遭當鋪取走抵償債務,已經不存在等語,爰不予處分。 不動產 落屏東縣○地○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一、權利範圍:分別為所有權應有部分1/8及1/4。 二、鑑定價格:分別為33,540元及8,190元。 三、處分方法:本院考量上開二筆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原住民保留地,有限制使用方法及應買人之資格,拍賣不易,且拍定後亦須先扣除管理人之報酬,債權人僅得就其餘額受分配,實際所得為數有限,為簡化繁瑣處分程序,爰命債務人提出現金41,730元代之。 遺產 一、內容:被繼承人薄興海(112年1月9日歿)之遺產1,015,343元,扣除有單據之喪葬費168,000元及無單據之喪葬費70,000元,尚餘777,343元,又債務人應繼分為6分之1,故債務人分得遺產129,557元(777343÷6=129557,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 二、處分方法:通知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