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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消債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郭亮均代 理 人 鄭鈞懋律師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代 理 人 林煥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聲請追加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債務人名下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失效退費款新台幣(下同)3,721元,業經本院通知上開保險公司檢送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追加分配既已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聲請追加分配
裁判日期: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