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聲字第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洪岳旭 住屏東縣里○鄉○○村○○路00號代 理 人 周振宇律師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陳成賢 住屏東縣里○鄉○○村○○路000號

居屏東縣里港鄉載興村載興路110之58號(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為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該執行費用額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執行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有聲請人提出之拆除計畫書及費用收據等件在卷為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附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附 註 執行聲請費 3,306元 拆除費用 294,000元 合 計 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參佰零陸元

裁判案由:確定執行費
裁判日期:202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