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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6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6221號債 權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徐毓屏即徐秀金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2,966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