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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6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6770號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 白美照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與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因罹患癌症,現持續每月一次的住院化療中,無工作收入,帳戶存款係防癌險的理賠金,請求法院不要強制扣押存款,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6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人對第三人萬丹社皮郵局之存款債權,經本院於113年3月11日核發扣押命令,並業於113年4月15日核發收取命令,完成執行行為而終結在案,又債權人於本院電話詢問時亦表示業已完成收取系爭扣押之存款債權,有執行命令及本院113年6月27日電話記錄單附卷可稽。聲明異議人於113年6月14日即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聲明異議,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