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105號債 權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設屏東縣○○市○○路0號法定代理人 李昭彥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郁博住同上債 務 人 王兩全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教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王兩全勞工保險及健保投保單位,並就其所有之各項薪津債權逕予執行。經本院查得債務人王兩全投保單位為銘恩興業有限公司,該公司所在地在台南市南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