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6711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陳中和即雅信企業社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免責之法律效果為將債務人尚未清償之債務免除,經法院裁定免責確定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債權人不得再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2號裁定於民國110年1月14日開始清算,並經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於110年7月29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3號於111年2月23日裁定免責,並於111年3月21日確定,此有前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債務人既經免責,債權人無從再持本院96年度屏簡字第173號判決所載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