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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66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6427號債 權 人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期安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黃桂梅間返還勞保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年9月30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2年4月2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