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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608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0804號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債 務 人 林采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險解約金、價值準備金等債權,惟依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信義區、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