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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609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0994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住○○市○○區○○路000號4樓債 務 人 蕭沛詠即蕭靜宜

住屏東縣○○鎮○○路00○000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相關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