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0092號債 權 人 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榮債 務 人 阮正雄即泰安醫院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潔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提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3年度存字第326號擔保金,核屬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