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9號受裁定人即聲 請 人 A01上列受裁定人即聲請人對相對人A02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受裁定人即聲請人A01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66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定,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定有明文。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亦為非訟事件法所準用。再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末按當事人請求撤回者,雖非訟事件法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撤回之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之規定,然參酌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項,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均有適用,及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事件經調解、和解及撤回時,均規定原告或聲請人得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或聲請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84條第2項、第420條之1第3項參照)之意旨,則於家事非訟事件撤回之情形,應與家事非訟事件經調解成立聲請人得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之情形,為相同之處理,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0號問題討論結果要旨參照)。又原告如本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者,既未預納裁判費,自無從聲請退還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參照訴訟救助制度之立法精神及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僅徵收三分之一。故法院於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應依職權逕行扣除三分之二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問題㈡討論結果要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A01與相對人A02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又本件聲請人請求:(一)聲請人對相對人A02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嗣聲請人A01對相對人A02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本院與第三人甲○○於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2號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合併審理並合併裁定:聲請人甲○○對於相對人A02之扶養義務減輕為每月陸千元;聲請人A01對於相對人A02之扶養義務減輕為每月陸千元;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經聲請人A01與第三人甲○○對原裁定提出抗告,然聲請人之代理人與第三人甲○○於112年12月28日開庭時,當庭撤回原審之聲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家救字第22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7號、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1號卷宗核閱無訛。
四、故關於聲請人A01原聲請對相對人A02免除扶養義務部分,相對人為民國53年出生之男性,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其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屏東縣111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為20,9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17,600元(計算式:20,980元×12月×10年=2,517,6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原應徵收費用為2,000元;嗣聲請人之代理人於112年12月28日開庭時,撤回原審之聲請,依前揭規定,其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聲請費用,自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經扣除其得聲請退還之裁判費3分之2後,聲請人仍須向本院繳納抗告費3分之1,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應為667元(計算式:2,000元X1/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應由聲請人負擔,爰依職權確定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