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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拍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 請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慶財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經查相對人盧慶財業於民國113年2月28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三、本件聲請提出之催告函,係於相對人死亡後為催告,尚難認程序已完備,故請重新對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催告通知,並陳報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