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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拍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54號聲 請 人 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耀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魯宜寧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裁判日期:202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