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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養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乙○○ 住○○縣○○○鄉○○村○○巷00號關 係 人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與其已故養母甲○○間之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終止聲請人乙○○與收養人甲○○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前經收養人甲○○(女,00年0月0日生)於61年8月31日收養伊為養女,嗣養母甲○○於61年10月29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伊與養母甲○○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由收養人甲○○收養,且收養人已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戶籍謄本、收養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堪予認定。雖聲請人在院陳稱養母甲○○收養伊不久就過世,之後由祖母扶養長大,有繼承甲○○所遺1筆山坡地,曾幫原生家庭手足丁○○償還銀行債務,因丁○○之繼承人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伊想繼承丁○○的遺產而來聲請本件終止收養,然伊嗣後具狀陳明並未從養母甲○○繼承土地,目前名下財產都是丁○○贈與而來,並提出甲○○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全國贈與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屏東縣地籍異動索引、代丁○○清償債務之鹽埔郵局匯款申請書為證,又經本院職權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詢收養人甲○○死亡時之財產、所得資料暨遺產稅申報資料,查無甲○○遺產稅申報紀錄且查無遺產資料,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113年6月13日南區國稅屏東營所字第1132305914號函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所述其於收養人死亡後未取得任何遺產等節為真。又本院通知聲請人尚生存之養家兄弟即關係人丙○○到庭就本件終止收養事件表示意見,丙○○配偶戊○○於開庭前1日來電表示丙○○因為工作的緣故,無法到院,再經本院電話詢問丙○○,是否同意本件終止收養,其表示沒有意見,有本院調查筆錄、電話記錄在卷為憑。是以本院審酌現有卷證資料,並綜合上情,認本件終止收養動機單純,且收養人甲○○收養聲請人未滿2個月就死亡,伊之後由祖母扶養,收養人亡故已逾52年且有其他養子女可以傳承香火,故本件終止收養對於收養人、聲請人及關係人應無顯失公平之情事。綜上所述,本件收養人既均死亡,且本院復查無本件終止收養有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母甲○○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裁判日期:202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