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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養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丙○○ 住○○縣○○鄉○○路0巷00○00號關 係 人 辛○○○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與其已故養父壬○○間之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終止聲請人丙○○與收養人壬○○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前經收養人壬○○(男,0年0月00日生)於101年9月21日收養為養女,嗣養父壬○○於109年2月3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伊與養父壬○○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由收養人壬○○收養,且收養人已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戶籍謄本、收養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堪予認定。聲請人到庭陳述:「當初是為了要照顧養父,才讓養父收養,養父已經過世多年,現在想要認祖歸宗,想在父親欄位寫生父的名字而來聲請終止收養。」、「養父沒有遺產,他原本的存款都用於幫養父請外勞照顧他,以及辦理他的喪事,辦完後也幾乎沒有剩下存款了。」、「我媽媽已經診斷出帕金森氏症三期,由我跟另外兩個住在林邊的妹妹一起照顧媽媽。」;聲請人配偶甲○○則陳稱:「壬○○從我小時候就跟我們共同生活,他是我爸爸的部署,原本都是我爸在照顧他,因我爸年紀大時,壬○○生了場大病,由我從新竹接回來,當時為了照顧方便,才請我太太讓壬○○收養。

」;聲請人生母辛○○○在庭表示同意本件之聲請等語,有本院113年9月4日調查筆錄在卷可稽,聲請人生父癸○○已於108年11月14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為憑。本院復依職權通知被收養人生父母之子女戊○○、乙○○、庚○○、丁○○、己○○就本件許可終止收養關係表示意見,惟上開5 人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再者,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113年7月1日南區國稅東港營所字第1132722791號函覆收養人壬○○遺產稅申報資料所載,查無上揭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及遺產稅申報記錄,足認聲請人陳述其未繼承收養人之遺產,堪信為真實。綜上所述,本件收養人已死亡,復查無本件終止收養有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壬○○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裁判日期: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