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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養聲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與其已故養母己○○間之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終止聲請人乙○○與收養人己○○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前經收養人己○○(女,00年0月00日生)於58年3月20日收養為養子,嗣養母己○○於103年11月5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母己○○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由收養人己○○收養,且收養人已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戶籍謄本、收養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堪予認定。聲請人到庭陳述:「因養母的親生小孩庚○○過世後,他的配偶、小孩、手足都拋棄繼承,他們沒有告訴我,是法院通知我,我是繼承人,我就去拋棄繼承。我的養母在世還有3個女兒、1個兒子,我不想繼承到養母其他小孩,以後還要再辦理拋棄繼承的麻煩,所以我想要終止收養關係。」、「我沒有繼承養母的遺產。」、「從民國70幾年來都常與原生家庭的手足聯絡,反而跟養母那邊沒有聯繫,養母過世後我有去送白包,但我沒有參加告別式。50年前改姓很難,我的養母跟生母是親姊妹,而我外公沒有生兒子,為了讓我從何姓,所以讓我給阿姨收養。」;聲請人配偶甲○○在院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關係;聲請人本生家姊妹丁○○到庭陳稱:同意終止收養,平常有與聲請人聯繫,且聲請人常常去看生母等語,有本院114年2月5日調查筆錄在卷可稽,聲請人生父辛○○已於88年2月13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為憑。本院復依職權通知聲請人本生家手足丙○○就本件許可終止收養關係表示意見,惟其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再者,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113年11月21日南區國稅安南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收養人己○○遺產稅申報資料所載,查無上揭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及遺產稅申報記錄,足認聲請人陳述其未繼承收養人之遺產,堪信為真實。綜上所述,本件收養人己○○已死亡,復查無本件終止收養有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母己○○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裁判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