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謝禎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宇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