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謝世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成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任暨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裁判日期: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