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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12號抗 告 人 昇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輝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俊麟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本院113年度司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