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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謝世宇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别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聲請解任大成園食品股份公司清算人陳力萁;並聲請選任其為大成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聲請解任並另選任清算人,各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合計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