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黃聖富會計師相 對 人 慶宇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謝世宇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黃聖富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以111年度司字第6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慶宇工業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又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就此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後陸續發函與相對人溝通檢查工作計畫及應準備之帳冊憑證等檢查相關事宜,相對人均不配合,案件因而拖延過久,致聲請人無法繼續檢查人之工作,爰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以111年度司字第6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6年1月1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嗣相對人未為抗告而該裁定已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既表明相對人不願履行協力義務,拒絕與聲請人商討檢查相關事宜,檢查工作顯已無法進行,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揆諸前開說明,法院選派檢查人依其性質為委任關係,且受選派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又檢查人係由法院選派,其辭任僅向法院表示,已足生辭任之效力,則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