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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全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23號聲 請 人 李昱陞

李彗僑李映秀相 對 人 王春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李慧僑」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彗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