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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勞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葉秋旻相 對 人 蘇俊旭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7月2日經屏東縣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萬元作為其加班費及在職期間所有權益請求之和解金,分2筆給付,每期1萬元,分別於113年7月25日及同年8月25日匯入聲請人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如有1期未依約定日期及金額匯入上開帳戶,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均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屏東縣政府113年7月2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影本,其調解結果成立內容欄係以:「⒈資方(指相對人)給付勞方(指聲請人)2萬元,作為勞方加班費及在職期間所有權益請求之和解金。⒉前述款項分2期,每期1萬元,分別於113年7月25日及113年8月25日匯入勞方指定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如有1期未約定日期及金額匯入,視同全部到期。」並經本件雙方及調解委員簽名確認,此有上開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至19頁),是兩造已就調解方案達成一致協議,兩造間之勞資爭議調解即已成立。又本件從聲請人提出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屏東分行之存摺內頁,相對人於113年7月30日、113年8月27日已各匯款1萬元予聲請人,有中國信託銀行屏東分行存摺內頁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39頁),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難採信,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執行調解方案,核與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聲請強制執行要件不符,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裁判日期: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