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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顏劭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2月24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惟上訴聲明僅載「請求廢棄原判決」。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正確之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如有疑義,可就近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