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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 告 方聖智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律師被 告 李玉珍即凱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被 告 彭信斌(即彭新明之承受訴訟人)

彭信翔(即彭新明之承受訴訟人)

彭琦惠(即彭新明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3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彭新明因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破壞職業災害現場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拘役50日,均得易科罰金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彭新明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其已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49萬元,原告亦不否認已受領49萬元之賠償(見刑事卷第53頁),則原告於本件是否同意上開49萬元得從本件請求之金額中扣除?如不同意,理由為何?

二、本件因有上開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