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請人 即破產管理人 蔡秋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豪鑫貿易有限公司執行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豪鑫貿易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本破產事件可供債權人分配之破產財團現金為新臺幣(下同)571,439元,依法應優先分配之稅捐破產債權為226,733元,應受分配之普通債權102,298,706元,而可供普通債權分配之金額為344,706元,則普通債權之分配比例為0.3368%,普通破產債權分配金額共計344,542元,破產財團帳戶餘額164元將抵充郵資及匯費等財團費用,如有不足部分由破產管理人墊付;因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未申報債權,因此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而未列入分配表中,再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經細閱檢視破產管理人製作之破產債權分配表並無違誤,應予認可,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書記官 鄭珮瑩分配表:如附件附錄:
※破產法第139條: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附件:破產人豪鑫貿易有限公司債權分配表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執破字第1號宣告破產裁定:113年8月7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破更一字
第1號申報債權期限:113年10月24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止資料日期:114年10月1日序號 債權人姓名 申報日期 (年/月/日) 債權金額 (新台幣) 債權 性質 分配比例 分配金額 (新台幣) 1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113/10/29 226,733 優先 100% 226,733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13/11/1 35,443,624 普通 0.3368% 119,374 3 台灣銀行中屏分行 113/11/4 40,654,288 普通 0.3368% 136,924 4 日盛台駿租賃公司 113/11/21 26,200,794 普通 0.3368% 88,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