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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國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字第1號原 告 黃俊憲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屏東縣政府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黃俊憲於起訴後死亡,因其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然黃俊憲已無當事人能力,於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前,並無有當事人能力之當事人,且如其繼承人有數人,亦應一同起訴,故依前開規定,命原告依上開期限陳報原告黃俊憲(Z000000000)之繼承人清冊、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