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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簡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丙○○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駁回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丙○○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1,

000 元,茲依首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威宏

法 官 黃惠玲法 官 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