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丙○○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駁回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丙○○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1,
000 元,茲依首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威宏
法 官 黃惠玲法 官 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