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簡上字第5號抗 告 人 陳彥伶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迪軒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本院113年度家簡上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且未釋明具有律師資格,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466條之1、第471條第1項等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並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同時提出抗告理由書,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宏
法 官 王致傑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