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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簡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1號原 告 余安洲訴訟代理人 林宜儒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被 告 蔡明達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被 告 蔡福城被 告 朱蔡秀惠被 告 黃蔡美鳳上列原告於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1號審理中追加分割被繼承人余長讚之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75,192元(4,950,384×1/2)【(366.97×10,800+69.76×10,800+225,600(仙隆路125-1號房屋)+8,100(仙隆路125號房屋)×1/2(原告應繼分總和),被繼承人余長讚債務部分於追加起訴時已清償完畢,已非遺債,不計入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30,51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