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上 訴 人 甲○○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乙○○
送達處所:○○市○○區○○郵局第00-000號信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 年5 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