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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原 告 乙○○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古晏如、吳佳融律師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7日14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