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原 告 乙○○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古晏如、吳佳融律師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7日14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原 告 乙○○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古晏如、吳佳融律師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7日14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