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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蕭○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文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 年4 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953,8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