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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0號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固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949元。經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 人各753,822元,嗣於113 年3 月6 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被繼承人丁○○遺產3,015,291元予被繼承人丁○○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再於113 年3 月14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被繼承人丁○○遺產2,930,000元予被繼承人丁○○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949 元,原告尚應補繳14,058元(計算式:30,007-15,949=14,05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揭追加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4-04-02